这两天刚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何兆武 译)。读这一类思想性的著作,我有个在书上划出我很有感觉的话的习惯,现在把它列出来吧。但我想这些话很大程度上是断章取义,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代表作者的观点,当然也不代表我的任何观点。
- 人们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治。
- 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弱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 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永远有着巨大的差别。
- 基本公约【指社会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可以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 把我们和社会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就只因为它们是相互的;并且它们的性质是这样的,即在履行这些约定时,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
- 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
- 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 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经久不磨。
- 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 有一位法国教师也是这个样子培养他的学生,要使学生在幼年的时候就显姓扬名,然而到后来却始终一事无成。
-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 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 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
- 我们很明白,当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 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
-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 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候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就不会再有力量。